三部门: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可入刑

   2019-07-29 820
核心提示: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
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包括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如何量刑?   ——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万最高判无期   上述《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哪些情节将被从重处罚?   ——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诈骗在校学生等   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 等国家 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 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判?   ——发布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   众所周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该怎么判?   对此,上述《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什么?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诈骗分子撰写“剧本”要担责么?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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