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其中有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对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扶助金不低于1120元。 【意见】 加强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 近日,郑州计划生育有了新福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办法实施扶助。 对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 另外,对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重点】 独生子女父母 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 《意见》中,对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享受这项政策。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能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工资能够兑现的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发放,资金由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户籍地”登记发放原则,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的 每年扶助金不低于1120元 《意见》中,将提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20元。其中,省级规定的960元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照60%、20%、20%比例分担;郑州市提高的160元奖励扶助资金由市级负担30%,县(市、区)级负担70%。 【特别帮扶】 失独家庭 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80元 《意见》中,对失独家庭、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等进行了特别的帮扶。 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 另外,独生子女残疾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40元,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其他人员)进行特别扶助,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扶助金,二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400元扶助金,三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扶助金。 【婚假】 除规定的婚假外 另增加婚假十八日 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全面二孩后,落实我省新版计生条例对婚假的规定。 1.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 2.依法结婚奖励假: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 3.依法生育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